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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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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DR-2014-01018

 

 

 

 

新政办发[2014]46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田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

 

 


 

新田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维护法制统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过程公开,民主参与;制定机关应当充分调研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管理相对人、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对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制定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对分歧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申请人认为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直属事业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或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查申请。

  申请人对垂直管理的县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该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异议审查,也可向县人民政府直接提出异议审查申请。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县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没有法制机构的由该机关另行指定机构)为本单位具体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机构。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受理和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异议审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要求异议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复印文本或网站下载文本;

  (四)异议审查请求和申请异议审查的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对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申请异议审查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对行政机关与其他事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申请异议审查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九条 各级法制机构收到异议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转送有权受理机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一)已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的;
      (二)申请人已向其他异议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各级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异议审查决定,并制作异议审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审查申请书副本转送给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审查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供有关依据材料送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异议审查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异议审查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法制机构对有异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的,确认异议不成立;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报请制定机关按照程序修改、废止或撤销。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的,确认异议不成立;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令制定机关在限期内自行修改或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严重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制定机关又未在限期内自行修改或废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决定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四)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关依据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关依据材料,并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催办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提供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五)超越职权,或者依法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审查终止,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异议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的;
      (二)异议申请结束前,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的异议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审的请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异议审查决定的要求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仍然施行被决定撤销、被确认无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