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52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等国务院、省政府依法行政系列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要求。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自觉增强宪法和法律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高领导干部和领导集体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学习方式。县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的原则。学习主要采取书面学习、专家授课、交流研讨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学习时间。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集中学法每年安排不少于3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第五条 参学人员。参加学法人员为县政府常务会议参加人员和相关部门列席人员。每次可结合学习专题,安排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第六条 学习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三)与行政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廉政建设、保密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五)国家、省新颁布实施或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一般按年度制定,县政府法制办每年年初负责拟订学法计划,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县政府办做好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重要的通用法律由县法制办选聘授课专家,提供学习资料;专业法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一般由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专家,提供学习资料。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参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学法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