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新政办函[2008]75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现就“三统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登记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拟定发文的,县政府办公室将上述材料转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直接登记,编制登记号;审查后建议不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不得提请审议,不得提请签署。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好发文字号后,报县政府法制办登记。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件1件、制定依据、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按附件(二)的格式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办法,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登记和编号。
二、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汉语拼音缩写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年份;第三部分,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标全称,如“湖南”为“HN”、“新田”为“XT”、“石羊”为“SY”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省为“P”,市州为“C”,县市区为“D”,乡镇“T”;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制定机关代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政府代号“00”,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1”,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代号,按附表(一)编制的号码确定;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例如:县政府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XTDR-2008-00008”;县政府办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XTDR-2008-01008”。
县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做好登记号编制和应用工作。要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逐月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统一公布
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网络刊登规范性文件,以政府网站刊登的为准。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档案局馆供公众免费查阅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和县经济信息中心应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在其公开办事大厅(窗口)、网站向公众提供免费的规范性文件查阅服务。
四、登记号标识
印发、刊登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县政府法制办出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附件二)标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3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刊登规范性文件,应在文号下1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识登记号,并在登记号前冠以“登记号”字样。
五、本通知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运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不论文种、不论标题,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均属规范性文件。
附件一:新田县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登记代号
附件二:bet365电脑版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公文 通知
附件一:
新田县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
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登记代号
代号 |
单位名称 |
|
代号 |
单位名称 |
00 |
县人民政府 |
|
01 |
县政府办公室 |
02 |
县发改委 |
|
03 |
县经委 |
04 |
县教育局 |
|
05 |
县科技局 |
06 |
县乡企局 |
|
07 |
县公安局 |
08 |
县监察局 |
|
09 |
县民政局 |
10 |
县司法局 |
|
11 |
县人事局 |
12 |
县财政局 |
|
13 |
县劳动局 |
14 |
县国土资源局 |
|
15 |
县规划建设局 |
16 |
县交通局 |
|
17 |
县水利局 |
18 |
县农业局 |
|
19 |
县林业局 |
20 |
县商务局 |
|
21 |
县文化局 |
22 |
县卫生局 |
|
23 |
县人口计生委 |
24 |
县审计局 |
|
25 |
县环保局 |
26 |
县统计局 |
|
27 |
县粮食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