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50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
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县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 县法制办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县政府作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县法制办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由县直单位具体承办的,该承办单位应当共同参与应诉工作,并在接到县法制办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县法制办提交答辩意见书,并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证据等案卷材料。
县直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工作机构予以协助,并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材料。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应诉。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有关应诉手续;
(二)调阅案件的案卷资料并予以审查;
(三)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四)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五)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六)参与诉讼,出庭应诉;
(七)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交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四)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必须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答辩状、案件证据材料、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法制工作机构应将代拟好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做好阅卷笔录。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本机关行政负责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 在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第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作为县政府对其进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应诉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的15日内,将结案报告及其判决或者裁定报县法制办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及时报送相关案卷材料的;
(二)应当出庭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不积极、不正当履行职责导致败诉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的行政诉讼工作报县法制办。由县法制办汇总全县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情况后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