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咨询论证范围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作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一)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 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 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 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 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 其他需由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为特别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重大行政决策。
特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由决策承办单位会同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决策承办单位的,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咨询论证组织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咨询论证研究,提出科学的论证意见,供省人民政府决策时参考。
第八条 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其组织形式、专家选聘等由《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予以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内设院士专家咨询工作联络处,负责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建立和管理部门咨询专家库,并定期更新。
第十条 入选部门咨询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学术造诣高,在各自专业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 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 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
(五) 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部门咨询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属于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和推荐担任咨询专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或者推荐信;
(二) 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 个人工作简历;
(四) 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等资料。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从自荐和推荐的人员中筛选、审核后聘任专家,并颁发聘书。
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的事项外,省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当从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部门咨询专家库选定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第四章 咨询论证方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 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体论证;
(二) 专家小组论证;
(三) 专家个人论证。
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商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确定面向社会招标,由中标的咨询机构或者咨询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特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会同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组织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体论证,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院士专家可以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会议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在省人民政府召集的院士专家座谈会上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一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确定交与专家小组论证或者咨询专家个人论证,也可以商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确定面向社会招标。
第五章 咨询论证程序
第十七条 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特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 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将重大行政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提供给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 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确定咨询论证的主持人,组成不少于7人的院士专家组;
(三) 院士专家组进行集体论证;
(四) 院士专家组形成整体的书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第十八条 专家小组论证一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 决策承办单位从部门咨询专家库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组成1个专家小组;
(二) 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提供给专家小组;
(三) 专家小组自主确定1个为首的咨询专家,共同开展论证;
(四) 专家小组形成整体的书面意见报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咨询专家个人论证一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 决策承办单位从部门咨询专家库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二) 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咨询专家个人;
(三) 咨询专家个人独立开展论证;
(四) 咨询专家形成各自的书面意见报决策承办单位。
第二十条 咨询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全面论证。 内容一般包括:
(一) 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二) 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 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 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咨询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应当逐项分析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以及负面的社会影响等作出全面预测。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论证时,既可以个别单独进行,也可以召开会议,共同磋商。 必要时,咨询专家可以外出考察、调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咨询专家提供办公、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咨询专家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咨询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拟不予采纳的,应当及时与咨询专家沟通协商。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给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咨询专家的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咨询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 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 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或者调阅相关资料;
(三) 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咨询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二) 不得以省人民政府咨询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 保守在咨询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咨询专家信用评价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咨询专家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聘期一般为5年。部门咨询专家的聘期由部门自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聘约:
(一)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 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 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约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11年07月30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