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农业局质保之间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新田县农业局植保植检站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3、《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行政法规 |
1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83.1.3 |
部门规章 |
2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农业部 |
1995.2.25 |
政府规章 |
3 |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6.6.4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项)
1、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行政处罚(6项)
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引起疫情扩散
3、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在隔离试种期间分散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以及时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5、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6、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强制(3项)
1、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2、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以及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3、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彻底消灭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1项)
1、收取植物检疫费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2)《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