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5、《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
6、《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9.1 |
行政法规 |
2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2.9.1 |
行政法规 |
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2.10 |
行政法规 |
4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2009.5.11 |
地方性法规 |
5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7.9.29 |
政府规章 |
6 |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 |
省政府 |
2005.12.27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9项
2、再生育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3、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7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国家机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取、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5、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6、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到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7、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为其出具假证明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三)行政征收(共1项)
1、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四)行政给付(共3项)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优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2、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3、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2、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