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办理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行政复议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办理期限:60日
(三)办理程序及申办资料: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直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2、行政复议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除此之外,复议申请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必要时可申请举行听证。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办理程序:
1、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当或者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2)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
(一)办理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二)办理程序及申办资料:1、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直接登记,编制登记号。2、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好发文字号后,报县政府法制办登记。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件1件、制定依据、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3、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网络刊登规范性文件,以政府网站刊登的为准。